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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學——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2)建筑工程質量驗收 1.0.1 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均應合格; 2 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當采用計數抽樣時, 合格點率應符合有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且不得存在嚴重缺 陷。對于計數抽樣的一般項目,正常檢驗一次、二次抽樣可按本標準附錄D 判定;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1.0.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1.0.3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有關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 結果應符合相應規(guī)定; 4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1.0.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 規(guī)定; 5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1.0.5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可按下列規(guī)定填寫: 1 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標準附錄E 填寫,填寫時應 具有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 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標準附錄F 填寫; 3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標準附錄G 填寫; 4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觀感質量檢查記 錄應按本標準附錄 H 填寫。 1.0.6 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處理: 1 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 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 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 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 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 1.0.7 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 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 試驗。 1.0.8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 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